浅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核心提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且依法登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没有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是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但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组织名义侵犯其成员资格,尤其是组织成员将户口从该集体组织迁出,但在迁入地没有享受任何成员福利,导致组织成员两头空(迁入地和迁出地均没有承包地的情况),家庭收入无法保障等现象的出现。

案情简介:彭某是定边县某乡某村第三村民小组村民,1998年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其以父亲彭某某为户主承包了第三村民小组的土地140余亩,2003年全家将户口迁至宁夏,彭某将其承包地转包他人耕种管理,父亲彭某某于2008年去世。2016年国家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时,仍将上述承包地登记在彭某及其家人名下,2018年,该村村民小组组长强行将上述承包地收回集体所有,并发包给其他村民。同时,将风力发电项目征用集体土地所得的补偿款24000元扣留不给彭某分配。无奈,彭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村民小组返还承包地140余亩;支付其应获得的征地补偿款24000元等。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就其所有的土地所确定的承包经营方案和集体土地收益款如何分配、分给谁、分多少,属于村集体组织自治的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法律关系。故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彭某认为村民小组收回其承包地以及不给其分配集体收益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据此,驳回原告彭某的起诉。彭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案件评析: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补偿款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承包和分配,所以判断彭某是否具有第三村民小组村民资格成为本案正确判决的基本前提。对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依据我国有关法学理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以该人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以及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是否享有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为判断依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原则上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种判断标准符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和现行的法律制度。本案中,彭某在2003年前是本村村民,并以其父亲名义承包村集体承包地140余亩,2003年后将全家户口迁入宁夏,但在迁入地没有分得任何承包地,没有享受任何社会福利。其仍然是第三村民小组的村民。所以,应当认定彭某具有第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否则彭某及其家人将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这与我国当下倡导建设的和谐社会不符。彭某及其家人虽将户口迁出并落户在宁夏,但在迁入地未享受任何村集体的福利即既没有分得承包地,也没有分到征地补偿款。如村民小组将其承包地收回,将导致彭某及其家人失去生活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承包合同纠纷;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6、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彭某与其村民小组发生的纠纷就属于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彭某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承包经营权,村民小组却以其户口已迁出,不是本村村民为由。将其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属于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彭某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配土地补偿费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是否可以参与分配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我国《土地承包法》(200331日起生效)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见,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流转。依据此条款,如果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还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土地被征收后就可以享有土地补偿费。我国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将他们的承包权收回,可能使他们的生活难以保障。同理,如果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只要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就可以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彭某及其家人的情况和上述情况相似,在2003年将全家户口迁入宁夏,但在迁入地没有分得承包地,其在迁出地仍然有承包土地(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此其有权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2.”出嫁女是否可以参与分配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具体分析。第一,如果“出嫁女”已经将户口迁出本村,在嫁入村已经取得了承包地,则其在本村不能再享有土地补偿费。第二,如果“出嫁女”还没有将户口迁出本村,可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1“出嫁女”还没有将户口迁出本村,在嫁入村也没有承包到土地且没有分配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那么“出嫁女”可以认定其仍然享有本村村民资格,可以分配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2“出嫁女”还没有将户口迁出本村,但是在嫁入村已经承包了土地,或者已经参与分配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则不可以参加分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3.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户口迁出本村后是否能参与分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原因有二:(1)在校大中专学生将户口迁出本村,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的需要,并不表明其脱离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2)在校大中专学生将户口迁出本村,并不是去就业,他们仍然需要父母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是典型的消费者。如果不允许他们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实际上增加了其父母的负担,不利于鼓励青少年跳出农门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4.注意防止空挂户两头占的情形:前者是指有关人员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将户口挂靠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本人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的现象;后者是在迁入地与迁出地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两头都同时享有生活保障的情形。因为上述两种情形都有违社会公平,法律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