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郝某某等民间借贷再审一案
民事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刘**。
申请人郝**与答辩人刘**、原审第三人杨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榆中民三初字第00262号一审民事判决。申请人郝海霞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43号二审民事判决。现申请人郝海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答辩人刘双莲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并不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提起再审情形,恳请裁定不予再审。
一、申请人郝海霞是本案借款¥50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
其一,申请人郝海霞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准备开庭时向主审法官承认其是债务的担保人,不是共同借款人。当时和申请人郝海霞在一起的李怀亮刻意提醒她不要乱说。其二,卷内申请人郝海霞的录音视听资料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91条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申请人郝海霞并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或者否定)反映:……刘:我都是拿受苦人的钱给你借了。你和杨玉军打上些钱。我则说不要和国华要。咱们认海霞了,不认杨玉军,钱是海霞拿的,正月起来,拉的咋解决这事,一直给你打电话。郝:嗯嗯。我给杨玉军贴了多少,不想给杨军贴了,我的意思你逼的和杨玉军要,我和杨玉军要让他说我整造他了。郝:谁打的条子没事。咱不是骗人的人,不会说不短钱了,什么时间你认我,前年有钱就给你打过,咱们几个还能胡说了,不存在问题。认我肯定认,我现在也没钱,咱们再等等。有钱肯定给你打了。我脾气不好,但不是计较的人,当时火大,一会就没事了。煤矿的钱看回来不,马上就能见煤,一卖就回来钱。正月我给杨玉军打了电话,逼的紧了不行,我打电话骂杨玉军,咱再等等。朋友之间乱下这么个事,咱就以乱下说,肯定骗不了。据此,申请人郝海霞明显为债务的担保人,请最高人民法院明鉴!
二、见证人仅是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只起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作用,不是借贷当事人,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郝海霞称其仅仅是债务的见证人与以下事实相悖,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和提供优势证据否定,可以确认申请人郝海霞是保证人,完全排除其是见证人。
其一,申请人郝海霞对借据的真实性并不否认,从借据本身来看,如是见证人应当在左下角签字,同时表明见证人的身份。而申请人郝海霞的签字却在“借款人”区域处。其二,申请人郝海霞的账户曾经收到答辩人刘双莲委托的亲朋转入的货币,后答辩人刘双莲也曾经收到申请人郝海霞的还款。有以下转账可证:1、答辩人刘双莲转入申请人郝海霞账户(1)2011年6月10日,陕西信合0173号付款人账号回单¥100万元;(2)2011年9月20日工行0891号借方凭证¥300万元。2、申请人郝海霞转入答辩人刘双莲账户。2013年1月31日,农村信用社3010号凭证¥125万元(系申请人郝海霞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申请人郝海霞对真实性并不否认,如是见证人,只起看见和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作用,何以会产生借贷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借款、偿还借款的经济往来关系)?其三,申请人郝海霞在一审开庭时举证杨玉军与答辩人刘双莲形成的银行凭证(2012年5月31日杨玉军还款¥100万元),如是见证人,何以会持有债务人杨玉军应该持有的还款凭证原件?其四,债务人杨玉军在一审开庭时自认通过申请人郝海霞账户曾向答辩人刘双莲账户转款¥200多万元的利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00262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明显不符合见证人的身份特征!其五,陕西省高级级人民法院00243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申请人郝海霞曾经向答辩人刘双莲偿还过利息的事实。其六,申请人郝海霞并未提供答辩人刘双莲委托转款的亲朋重复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证据,而且,转款单原件由答辩人郝海霞持有,郝海霞收到刘双莲借款是不争的事实。
三、申请人郝海霞提出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郝海霞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申请人郝海霞提出再审申请实为规避强制执行,给答辩人刘双莲增加讼累,望最高人民法院能支持答辩意见,对本案进行更为审慎、高明、细致的研判,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杜绝申请人郝海霞脱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