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刑警被杀案2015.2.8”中作为被害人家属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具体案情:

被害人曹某大学毕业后在定边县公安局刑警队当了一名协警。2009年初,曹某和尚某结婚,同年底生下一子,孩子满月之后,因为赌场失意,尚某便开始对曹某不间断地实施家暴行为。被害人多次报警,警方也出面多次调解,但是没有效果。

  2011年,曹某向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后同意离婚,将孩子判给尚某抚养,曹某每月给予500元的抚养费。离婚后,曹某便在外租房生活。但尚某仍然抱着复婚的想法,曾多次持刀进入曹某的租住地,威胁曹某与其复婚,并声称不复婚,就用刀子捅死对方。无奈之下的曹某只能不断地更换租住地。

 曹某在定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期间,尚某还多次到单位骚扰曹某。看到复婚无果,2015282130分左右,尚某携带电工刀来到曹某的租住地,在曹某的头部、颈部以及背部等部位连捅数十刀后潜逃,曹某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作为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李和亭律师认为被告人尚某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对其处以极刑,庭审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保名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全部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楚地再现了被告人杀害被害人曹宴与的过程。代理人就本案应区别于普通杀人案件的特殊之处逐一分析,使本案的事实真相更加清晰。

首先,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并非一时激愤,而是有预谋的实施。

虽然被告人性格暴戾,但是并没有到因为琐事而杀人的地步。本案的发生,并非被告人的一时冲动。被告人与被害人原系夫妻,后因被告人嗜赌如命并长期殴打被害人,致使感情破裂,婚姻失败。离婚并没有使二人成为陌路,被告人长期纠缠不清,被害人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躲避,甚至多次请假想到弟弟工作的乌鲁木齐市躲避一段时间,但因其工作太忙,单位对她的处境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一直不予准假。她的逃避使被告人积怨成恨,进而心生歹念。在那些熟悉被害人的证人证言中,充斥着“家暴”、“强奸”、“害怕”、“同归于尽”这样的字眼,可见在被害人的现实生活和精神世界里,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都是有原因的,甚至可以说并不意外。

被害人随身携带刀具,也是其长期预谋杀人的有力证据。证人  证言中有被害人曾与其说起,被告人持刀威胁她,并说那把刀就是为他准备的。虽然从当时的语境中我们理解为只是一种威胁的语言,但从现在来就看,恰恰能反映出被告人的杀人意图早就已经存在。

其次,被告人实施杀人的手段特别残忍,杀人意图十分明确

被告人手握匕首,第一刀就直接刺在了被害人的左胸上,即心脏位置,由此可见其意图很明确,那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后面的行为更加证实了这一点。在被害人受伤蹲下后,被告人开始了丧心病狂的捅刺,在被害人的痛苦绝望的喊声中,被告人没有一丝怜悯,心如铁石般坚硬,连续捅刺三十余刀,仅头部和颈部等人体重要部位,就有二十多刀。最后被告人所持匕首的刀刃都捅卷了,可见其用力之大,其心之恶毒。

    再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实施完杀人行为后,置被害人于不顾,驾车逃离现场,并没有任何救助行为,甚至都没有产生过施救的念头。被害人苦苦挣扎至门房在求救后不久便没了生命体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

一个年轻的生命就此陨落,倒在了她曾经称之为“丈夫”的人的刀下。

最后,基于被害人的特殊身份,本案的社会影响极坏。

本案之所以在本区域内引起很大震动,重要原因是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定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被害人的警察身份使本案成为一个性质极为恶劣的恶性杀人事件,借着发达的媒体迅速传播,最后被周边地区群众认知的关键词大致是“一名女刑警被人用刀捅死”。可见被告人尚保名故意杀害警察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周边民众的安全感明显下降,严重损害了定边县乃至榆林市的治安形象

二、被告人虽然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因其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应被认定为自首。

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我们发现诸多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可见其并没有如实供述,试图捏造自己罪轻的虚假事实。

    1、其供述中称去被害人住处的原因是想让被害人带孩子去医院看病,但被害人拒绝他的请求,最后引发争吵。这与事实不符,根据房东王海绩的询问笔录可知礼拜天(案发为星期日)曹燕曾带一个男孩到房子,证人潘敏的证言也能证明曹燕曾于案发前一天晚上和案发当天带孩子去医院输液。

    2、被告人在其供述中称,在其手握匕首时,被害人向其走过来,并说“你把我动一下试试”,这也与事实不符。根据大量的证据表明,被害人在生活中十分惧怕被告人,为了避免挨打,经常躲在亲戚朋友家中,新住处都不敢让其发现,这样一个懦弱性格的女子,在面对被害人手握匕首的时候,被害人根本不敢与其对峙,根据部分证人证言显示,被害人曾多次说起被告人持刀胁迫她,并说刀子是为他准备的,要与她同归于尽。那么她十分清楚被告人完全有可能使用手中的匕首,更不敢说出“你把我动一下”这样极具挑衅性的语言,这无疑是被告人开脱罪责,隐瞒犯罪事实的表现。

三、被告人尚保名无任何悔罪表现。

被告人实施完杀戮后,并未悔罪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施救,而是选择了驾车逃离现场。在被告人发动汽车时,被害人也已跑出出租屋,挣扎着爬向门房求救,在此期间,被告人仍然没有停车对其施救。可见在此时,其对所犯罪行没有任何的悔意。

案发后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逃至甘肃省环县,虽然迫于压力归案,但据其几次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均未发现对杀人行为的忏悔,而是一味的捏造虚假事实企图尽可能小的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被告人及家属至今为止对被害人家属任何赔偿行为。同时被告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回避本案发生的经过,所有的这一切,均证明被告人无任何的悔罪表现。

    代理人认为,本案应遵循我省著名刑事专家多年来对恶性刑事案件的三段论总结,从天理、法理、情理等因素分析,应对被告人处以极刑。

首先,遵循天理,便有人性,则人人平和相处,万物顺应自然。残害同类者必属灭绝人性,违背天理。 天理无形,但存乎每个人心中,我们通常讲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得恃强凌弱、不得伤害他人,均是天理。其实最重要的天理就是公平正义,“公平与善乃法律之法律”这句法谚是对它的最好写照。

本案中被告人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无疑是违背天理的行为,遵循天理,如果要让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最直观的感觉到公平,那么被告人就应得到和被害人一样的对待。“杀人偿命”不只是一种口号,而是亘古以来的公理,是善良之人对司法最后的信任。

    其次,从法理上讲,本案中被告人有诸多应该被处以极刑的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应处以极刑的犯罪情节有很直观的解释,具体为以下几项: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本案中,被害人因不堪家暴与被告人离婚,但被告人仍旧纠缠不清,强行干涉被害人正常生活,禁止被害人与异性接触,后又因嫉妒心生怨恨,残杀被害人。在杀害被害人时,竟然连续捅刺重要部位30余刀,已到了灭绝人性的地步,这比杀人后肢解还要残忍,因为被害人一刀一刀承受着痛苦,却又无力逃脱,那种绝望和无助,对应的是被告人的冷血与变态。被害人曾是被告人朝夕相处妻子、亲人,即使离婚,也应有感情。被害人的离去使其年迈的母亲经历了中年丧夫之痛后又要经历老年丧子的磨难,案发后,被害人的母亲整日以泪洗面,已经有了精神失常的迹象。

第三,从人情上分析,如果不将本案被告人被处以极刑,那么会对孩子的一生产生极坏的影响。假如法庭轻判,使被告人的生命得以保全,那么曾经存在亲戚关系的尚、曹两家就会有从此结下仇怨,且这种“欠着一条命”的仇怨没办法化解。孩子的一生中将没有来自外婆或舅舅的关爱。孩子成长世界中也会一直充斥着“有一个坐牢的父亲”的异样眼光,我们怎么能给孩子一个那样的人生?

反之,如果将被告人处以极刑,两家的仇怨也会因互不相欠而慢慢变淡,孩子的外婆、舅舅自然不会将仇恨延续到孩子身上,他们会将曾经给予自己女儿和姐姐的爱转移到孩子身上。毕竟是悲剧,孩子的成长中周围人都不会再提起此事,也不会有异样的眼光,他的人生将会如正常人一样。

综上所述,结合天理不容、法理难容、情理不通,被告人应被处以极刑,最后,引用我市著名检察官的一句话:此案此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正国法!

    综上所述,被告人漠视国家法律存在,故意使用暴力剥夺他人生命,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手段极其残忍泯灭人性。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并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且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为了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刑事犯罪的气焰,维护社会安定。本代理人代表全体被害人亲属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判处死刑。让死者瞑目,让生者平复心灵创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尚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并采纳代理意见,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由于被害人身份特殊,为定边县刑警大队协警,其被害引起周围地区巨大反响。

http://yl.hsw.cn/system/2015/0211/6081.shtml http://xa.bendibao.com/news/2015211/50393.shtm

http://news.hsw.cn/system/2015/0212/219966.shtml